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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Xuancheng State Owned Capital Investment And Operation Holding Group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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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019年企業所得稅最新政策,整理總結要點如下:

        要點一: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放寬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 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二:小型微利企業減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三: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擴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要點四: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據實稅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要點五: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要點六: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要點七: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金融企業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86號)

    2019-12-17

    2019年企業所得稅新政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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